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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拒绝惩罚
[ 2008-3-16 21:39:00 | By: 孙善利 ]
 
教育,拒绝惩罚 
                                 
                              陈淑萍 孙善利 
 
   摘要:惩罚,既不合理也不合情,不但无效,而且有害。教师惩罚学生的原因,一是触犯了自己的威严,二是损害了自己的利益,三是过度的爱心。要认清教育的有限能力和教师的有限责任。对违规学生只能批评教育,并建议其“自我矫正”。批评教育无效,给予处分。绝不能走惩罚的路子。
  关键词:惩罚 原因 有限能力 有限责任
   惩罚,是中国古代私塾教育中经常运用的手段,比如用戒尺打手心,打屁股等等。在现代教育中,惩罚手段的运用不但是经常的,而且花样似乎还多了许多,比如,罚写作业,罚站,罚打扫卫生,罚自己打嘴巴,有时,教育者还开口骂学生,动手打学生,以示惩罚。不独中国教育有惩罚,就连美国的教育中也有惩罚。《素质教育在美国》中,作者的儿子矿矿就受到过“罚不给吃午点”、“不让参加课外活动”、“罚站”,而且要求“脚跟靠墙”、“停课三天”等惩罚。〈1〉 一些教育专家也认为,在必要时可以给学生以惩罚。夸美纽斯在《大教学论》中说:“假如某些人没有受到温和方法的影响,就必须求助于比较粗暴的方法,要到用尽一切方法之后,才能宣布一个学生不堪造就。有一句谚语说‘责打是改良一个夫利基阿人’的唯一方法’,这句话对于好些人无疑地是很有效的。这种方法对于被责的儿童即使并不发生很大的功效,但是一定能使其他儿童感到恐惧,受到很大的刺激。”〈2〉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认为:“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3〉杜克先生在《简明国际教育百科全书*人的发展》中断言:“考虑到今日学校的规模和世界范围内的学生向权威挑战的这种似乎是日益增长的趋势,一概废除惩罚也是不现实的”。〈4〉 如此看来,惩罚似乎就成了教育学生的合理合情也有效的手段,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惩罚真的合理合情也有效吗?说到合理,首先要合乎《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符合《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因为这些法规保障和制约着我们的教育行为,是“教育道理”的经典体现。我们无法从这些法规中找到惩罚的依据,反倒是找到了违法的怀疑。比如,国家教委颁布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三条就规定“不体罚学生”,“体罚”不就是惩罚吗?《教育法》规定,学生享有“对学校、教师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惩罚不就是“侵犯人身权”吗?《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惩罚不就是“损害人格尊严”吗? 说到合情,理所当然的应该合乎受教育者的“人情”、“人性”。当代 人本主义思想家马斯洛说:“人的内部存在着一种向一定方向成长的趋势或需要,这个方向一般地可以概括为自我实现,或心理的健康成长。或者可以集体地概括为,向自我实现的各个方面和一切副次方面成长,也就是说,他有一种内部的压力,指向人格的统一和自发的表现,完全的个别化和同一性,指向探索真理的、成为有创造力的、成长美好的人,等等,等等。即人是如此构造的,他坚持向着越来越完美的存在前进,而这也就意味着,他坚持向着大多数人愿意叫做美好的价值前进,向着安详、仁慈、英勇、正直、热爱、无私、善行前进。”〈5〉教育就是要按照人的这种“自我实现”的规律,为受教育者提供条件。具体来说,就是为学生提供学习的材料,学习的空间,学习的气氛,学习的指导,使学生的“自我实现”更顺利、更深刻、更远大,以避免在纯自然的环境中常常遇到的障碍。 惩罚是什么?惩罚是通过外在的强力对“自我实现”的干预。这种干预作用于心理是安全感和自尊感的丧失,作用于行动则是对手脚的束缚,其危害比起在纯自然的环境中遇到的障碍还要大。我们说,教育是把双刃剑,惩罚就是对“危害”一刃的及至发挥。有人辩说,越是惩罚越要尊重,这是惩罚者的自我掩饰或自我安慰。因为尊重是一种自我体验,只有作用于被惩罚者才有效,有多少学生在受惩罚的过程中感到了被尊重的幸福?
   说到有效,我们应该承认在教育实践中似乎确实有效,但我们又要必须研究它效果的形态。惩罚是一种行为,是外显的,因而它是表面的;惩罚往往是针对着某一具体事件,与其它事没有关联,因而它是短暂的。这种没有经过内化和泛化的表面的、短暂的效果,带来的副作用却很大。俗话说,有压迫就有反抗,压迫愈强反抗愈烈。特别是对于青少年学生来说,控制自己的情绪的能力比较弱,受到惩罚后,轻者会“破罐破摔”,重者会走到殴打教师、甚至对抗社会的极端。当然,也有的学生承认教师的惩罚是为自己好,理解教师的苦衷,但这些“承认”和“理解”中又有多少是“奴才意识”?有多少是“被虐狂心理”?有多少是“无奈”?有多少是“宽容大度”?无论如何,有一点是清楚的,绝对没有对自己违规行为的认识和忏悔。那么,一切惩罚不但是无效的,而且是有害的。
    什么惩罚还有那么大的市场呢?我们要从教育者的角度来考察一下形成的原因。原因有三:一是学生的违规触犯了教师的权威。我们批了这么多年的师道尊严,但是真正让教师走下尊严的圣坛还需要漫长的时间,在这个时间里,不少教师会感到留恋、感到痛苦、感到失落,所以一遇到学生犯了错,就为教师找回权威找到了借口。二是学生的违规损害了教师的私利。教师以教育学生作为谋生的手段,在现行的教育管理模式下,学生的分数就是教师的工资,学校的升学率就是教师的奖金。学生的违规行为对教师的工资和奖金构成了极大的威胁,教师使用惩罚手段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了。三是教师的过度爱心。我们也有不少教师,具有一定的现代民主教育意识,也不讲个人私利,爱生如子,甚至比子还要爱,但却爱到了不讲分寸、不讲方式的地步,“恨铁不成钢”,自然就拿起了惩罚的武器。分析到这里,可能要落人不负责任的话柄。这就涉及到一个教育的有限能力和教师的有限责任问题。对每一个人的教育都是一个综合工程,它来自于 教师的努力,来自于社会的努力,来自于家长的努力,更来自于受教育者自己的努力。如果学生的违规行为是社会造成的,比如腐败现象对学生的影响,街头书摊上的黄色书刊对学生的影响,如果学生的违规行为是家长长期不良教育的结果 ,比如拜金主义,比如个人至上,如果学生的违规行为是学生自己造成的,比如懒惰习惯,比如桀骜不逊,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应该也能够给予矫正和改善,教师在一定范围内应该也能够发挥作用。但教育不是万能的,它只能适合适合教育的人。教师的责任是有限的,它只能以适合教育的事件为边界。教育把所有的人都作为对象是不可能的,教师把所有的违规事件都揽在自己的身上是不妥当的。所谓“为了一切学生”反映的仅仅是一种愿望和理想。 对学生的违规行为最恰当的手段是严厉的批评,是和风细雨的教育,这种批评和教育促人反省,激人奋进。批评教育无效怎么办?只能是处分,是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在处分之前可以 允许学生在教师建议下“自我矫正”,比如,把完不成的作业完成,把打扫不干净的教室再打扫一遍,赔偿打坏的玻璃等等。但前提是,教师的建议必须得到违规学生的赞同,变成学生的自觉行为,建议“矫正”的度要恰当,不能让学生再写两遍作业,让学生打扫完教室后再打扫卫生区,让学生赔偿 高于打坏的玻璃的款额。至于学生自我加倍惩罚,那是学生的自由。就象“头悬梁 ,锥刺股”,自己施加于自己是自觉,别人施加则是虐待。 一些主张在必要时给学生惩罚的专家们,也告戒“这种极端的方法不可用得太随便、太热心”。〈6〉“ 惩罚是个双刃剑,是一种危险的、高难度的教育技巧,弄不好会伤害人。”〈7〉既然是危险的、高难度的技巧,就不是一般的教师所能掌握的了的,就象特技演员表演的“飞刀”,普通的观众谁敢学习?教育就应该象普通观众拒绝表演“飞刀”一样,拒绝对学生惩罚。 近日,读到一篇文章,《美英韩泰四国教育体罚现象透视》,其中的主要内容是:“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者就曾强烈地抨击体罚现象。蒙田主张应尊重儿童,推崇没有惩罚、没有眼泪的教育。有些国家早在几百年前就废除了体罚制度,如:波兰1783年,卢森堡1845年,荷兰1850年,奥地利1870年,芬兰1890年。”现在的状况是,“美国:有27个州禁止学校体罚,六成以上公众对此态度宽容”,“英国:禁止学校体罚遭反对,家长体罚是否违法仍在讨论”,“韩国:允许教师体罚学生,如何实施有详细规定”,“泰国:学校纪律日益恶化,恢复体罚引起轩然大波”。从这里可以看出,废除“体罚”尚且如此艰难,废除“惩罚”遇到的阻力将会更大。但是,人类社会在走向文明,我们中国在走向文明,教育事业也在走向文明。蒙田“没有惩罚、没有眼泪的教育”理想,一定能够得到大家的认同,尽管需要等待时日,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

   注释〈1〉〈〈素质教育在美国〉〉黄全愈著 广东教育出版社 1999年12月第一版 第211页——223页〈2〉〈6〉〈〈大教学论〉〉 夸美纽斯著 傅任敢译 教育科学出版社 1999年5月第一版 第201 页, 〈3〉〈7〉孙云晓〈〈中国青年报〉〉 2002年10月28日 〈4〉〈〈简明国际教育百科全书*人的发展〉〉教育科学出版社 1989年12月第一版 第430页 〈5〉〈〈人的潜能和价值〉〉 马斯洛等著 1987年 北京 第75页 〈8〉杨光富 《当代教育科学》 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所主办 2003年第9期
(这是03年我同妻子合作写的一篇文章,今天翻出来,放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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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4-21 22:25:00 | By: zzshh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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